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五)

Posted on 2006-08-29 21:31 youthy 阅读(1162) 评论(1)  编辑 收藏

四、设立专职消防队

许可事项: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9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专职消防队报告及单位情况;

2、专职消防队队员名单、队员条件及消防器材和装备情况;

3、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4、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及训练场地情况。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战训处领导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司令部领导复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2、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审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核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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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8 15:59 by 紫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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