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三)

Posted on 2006-08-29 21:29 youthy 阅读(830) 评论(0)  编辑 收藏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9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竣工图;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投入使用或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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